On June 14, 2023, the Japanese Parliament passed the “Act to Amend Certain Laws of the Unfair Competition Prevention Act, etc.” and introduced the long-awaited trademark letter of consent system.
旨在为解决商标申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在先权利冲突问题,开辟更广阔的解决路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正内容。
日本商标共存同意书制度的正式实施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但只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之后递交申请的商标。
2024年4月1日之前提交申请的商标,即便是在2024年4月1日之后开始审理,也不能适用此条款。
基于2024年4月1日之前商标申请分割出的子申请同样不适用该制度。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1项11号的规定,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但是,由于日本法律缺乏共存协议制度,导致商标转让手续复杂、各国家之间的共存协议合同在日本难以签订等问题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权利人协商达成友好共存协议,并且官方也能够接受共存同意书,则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解决方式。
(1)商标共存同意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若在先权利人同意,则该商标可以注册。
(2)商标共存同意制度:
①2024年4月1日以后递交申请的商标
②在先商标权利人出具共存同意书
③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
(3) Several dimensions for determining “risk of confusion” are listed below. The actual determination is based on individual case circumstances:
①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近似程度
②两枚商标的知名程度
③两枚商标之间是否具有相同的显著特征
④两枚商标是否为公司的专用标志
⑤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可能性
⑥两枚商标指定商品及服务之间的关联性
⑦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之间的共通性
⑧两枚商标的实际使用形式和销售情况
若欲通过共存制度使得商标获准注册,除共存同意书外,申请人需提供合意书、意见书和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等文件。
在日本,若权利人A的商标基于权利人B出具的共存同意文件获准注册,在之后的实际使用中,权利人A或B认为对方损害了己方的商业利益,可以要求对方使用商标时附加其他标识以避免混淆。
若权利人A或B使用商标时恶意引导(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且发生了实际混淆,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其注册商标。
Japan has stricter requirements on the actual use of similar trademarks after they coexist, stipulating that “anyone” has the right to revoke a trademark that causes confusion or co-opts the goodwill of others.
作者:布路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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