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技术的公开意味着其失去了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其公开行为并不导致新颖性的丧失,即在一定期限内不构成影响专利授权的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例如,为了适应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即使相关新药及设备先行投入抗灾抢险而公开,在后续申请专利不会丧失新颖性。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这里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4) Others disclose their content without the applicant’s consent.
那如果确实因为上面几个情况而发生了公开的问题,该怎么证明呢?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创造符合上述(二)或(三)情形的,申请人应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并在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组织单位关于该发明或创造是否已展出或发表的证明文件。 以及展览或出版的日期。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上述第(4)种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证实其发生所说情形的日期及实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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